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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淄川一商店因保留代金券最終解釋權被罰款1000元。
今年4月10日淄川工商分局市場合同科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淄川松齡路上一家水餃店在印發的“水餃代金券”中,有“本店保留本卡最終解釋權”一條,這條規定排除了消費者解釋格式合同的權利,屬於“霸王條款”。工商人員隨即對其展開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12年3月中旬開始發放“水餃代金券”500余份,代金券被面印有“本店保留本卡最終解釋權”一條,對此當事人也不能做出合法解釋。此外,當事人在經營期間內,未建立專門會計賬簿,也提供不出經營收支單據,對其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已停止其合同違法行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且其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具備從輕處罰情節。
近日,淄川工商分局根據國家工商總局令第51號《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和《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試行)》規定,對水餃店負責人做出罰款1000元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