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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記者昨天從最高檢獲悉,根據中央有關工作部署,全國17個鐵路運輸檢察分院、59個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已經全部分別移交給所在省區市人民檢察院。
“這標誌著鐵路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攻堅取得了決定性勝利,具有里程碑的意義。”最高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廳有關負責人表示。
由於歷史的原因,鐵路檢察院由於檢察業務由上級檢察院領導,但人財物管理仍在鐵路部門企業,管理體制上與司法屬性不相適應、與法制建設不相協調。
進入新世紀,鐵路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被納入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部署。
鐵路檢察院移交後,兩級鐵路檢察院均作為省級院派出機構,由所在省級有關機構直接管理。省級檢察院領導設置在本省(區、市)區域內的鐵檢分院或基層鐵檢院的人財物等管理工作,鐵檢分院領導設置在本省(區、市)區域內的基層鐵檢院,同時領導屬於本鐵路局域範圍但設置在外省(區、市)區域內的基層鐵檢院業務工作。鐵路檢察院業務管轄範圍、辦案體制機制和司法程序等在新的法律、規定實施前暫時保持不變。移交省級檢察院管理後,鐵檢機關是國家依法設置的專門檢察院,行使對鐵路交通領域的專門法律監督職責。
隨著移交工作的完成,鐵路檢察院的管理與鐵路部門企業分離,人財物納入了所在省市自治區黨委政府公務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