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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賈某曾買一份定期壽險,合同生效日為2003年5月15日,繳費期為20年,保險金額30萬元。2007年7月15日,該保險合同因逾期未繳保費導致失效。2009年2月18日,在賈某補交保費和利息後合同復效。2010年3月11日,被保險人在醫院病故,死亡診斷為臀部軟組織感染、感染性休克、再生障礙性貧血。同年8月,其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要求賠付身故保險金30萬元。
接到理賠申請後,保險公司對賈某所患疾病情況進行調查,發現賈某2009年2月-2010年先後因該疾病在另一家醫院住院9次。賈某的保險合同復效申請日期,正處於他因病住院期間,但2009年申請復效時,賈某均未如實告知其患病事實。最終,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復效時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拒絕承擔保險責任,並解除保險合同。
保險法中對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應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在保險公司提出詢問時進行如實告知有著明確的規定。對於“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因此,投保人在提請復效時需在復效申請書的告知事項中如實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