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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邵澤慧)昨日,滬深交易所發佈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其中滬市增加了相關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指標,細化相關標準,並提出風險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服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機制的安排。深市也進一步完善了退市標準,建立市場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標準體系。
在增加的“市場交易指標”中,上交所表示在本所僅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深交所則指出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300萬股的,其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中小企業板沿用“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退市標準,但調整為“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本所三次公開譴責的,其股票直接終止上市”,該項退市標準不適用於主板上市公司。J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