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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下月啟動醫藥分開 門診患者可憑處方外購藥品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9日 11: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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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深圳醫院藥房內部。深圳特區報記者許業周攝

  7月1日,我市將啟動醫藥分開改革,允許門診患者外購藥品是醫藥分開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患者如何外購藥品?醫師處方如何規範?怎樣保證藥品質量?昨日,市衛人委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醫療機構門診患者憑處方外購藥品工作的通知》,進一步細化改革內容。

  醫師註冊信息向藥店公開

  市衛人委要求,各醫療機構應充分尊重患者用藥知情權和外購藥品意願,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注射劑、兒科處方、蛋白同化製劑(不包括胰島素)和肽類激素外,允許門診患者持醫師處方自願到我市藥監部門依法許可的零售藥店購買藥物。

  對於處方的規範,市衛人委則要求,醫師開具處方應遵循安全、有效、經濟、適用的原則,內容符合《處方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外購藥品的處方有效期為醫師開方當日,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天。醫療機構要促進執業醫師註冊信息向零售藥店公開,以便核對醫師開具的處方信息。

  市衛人委也要求,醫療機構要在處方背面統一印製提示患者如何正確購買藥品、正確使用及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及處理等注意事項。醫療機構要創造條件通過衛生行政部門頒行的信息交換標準,將門診患者持處方外購藥物的處方電子信息提供給信息系統通過認證的零售藥店。

  藥店須配齊醫院處方用藥

  為保證用藥的安全和市民購藥的方便,市衛人委要求,提供患者憑處方購藥服務的零售藥店須具備經營許可資格,應能配齊醫療機構處方用藥的藥品,藥品的購進、儲存、在庫養護、銷售以及藥學服務等行為要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有效保障藥品質量和安全。

  提供患者憑處方購藥服務的零售藥店應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或具有藥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應按處方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鑒別處方真偽並審核、調配和核發藥品;對患者合理用藥進行指導,説明用法、用量、注意事項、藥品不良反應時的症狀及處理程序。不得擅自更改或替換處方所列藥品。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或經處方醫師重新開具處方,方可調配。

  藥店醫院共建信息共享平臺

  為保證用藥安全,市衛人委要求,提供患者憑處方購藥服務的零售藥店應加強並完善藥品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並保持完整的購銷記錄,保存期限與醫療機構保存的期限相同。藥店獲知或者發現藥品不良反應後應及時向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報告,並做好記錄、分析和處理,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和防止藥品不良反應的重復發生。

  市衛人委也鼓勵藥店與醫療機構之間建立處方信息共享平臺。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加強對零售連鎖企業和零售藥店的監管,保障藥品流通秩序和處方調劑質量與安全,加強分類管理,並將藥店資質等相關信息及時公開,方便患者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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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藥品不良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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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 患者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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