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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今天首次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草案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範圍,這意味著一直處於監管真空的私募基金的成立與運作將有法可依,私募基金的規範化、陽光化之路有望就此開啟。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做草案説明時表示,近年來,包括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內的非公開募集基金快速發展,在推動經濟結構調整、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等方面作用日益重要,也成為居民財富管理的重要工具。
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對非公開募集基金未作規定,使這類基金的設立和運作缺乏法律依據,基金募集和投資行為不規範,容易損害投資者權益,更有少數違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亂集資”之實,蘊含較大的金融、社會風險。
草案針對非公開募集基金規定了合格投資者制度、基金管理人註冊或登記制度、基金備案制度、基金非公開宣傳制度等。
除了把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範圍之外,修訂草案還加強了基金投資者權益保護,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缺乏對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監管措施也不夠嚴密,難以有效保護基金投資者權益,一些基金的“老鼠倉”、內幕交易等問題屢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