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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7月15日起施行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1日 15: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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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加強對公租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範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住建部日前下發《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7月15日起施行。

  籌集渠道靈活多樣

  《辦法》給公租房下的定義是: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對於公租房的籌集渠道,《辦法》明確,公租房可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租房並不一定是成套、獨用的,《辦法》明確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外來務工人員可申請

  《辦法》設定了申請公租房的條件,即:在本地無住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收入、財産低於規定標準;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具體條件由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經政府批准後實施,向社會公佈。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範圍,可以規定為本單位職工。

  社會力量投資和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的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向經審核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配租。

  因就學等原因可換房

  《辦法》還對租房期限、租金水平、租賃補貼或減免、換房等事項作了相應規定,具體如下: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報政府批准後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佈,並定期調整。

  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於當地規定標準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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