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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條件成熟時,研究推動基金産品從核準制向註冊制轉變
昨日,中國證監會正式公佈《關於修改<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的決定》,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同時,《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將根據此決定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記者發現,上述兩條規定的修改主要為將來實行基金産品註冊制和推出發起式基金預留了空間。
本次修改主要包括兩項內容:一是刪除《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第8項的規定“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應滿足:前只獲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經生效”;二是第十二條增加“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基金募集份額不少於五千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五千萬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的表述。
分析人士指出,刪除《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第8項的規定,允許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上報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請,不僅為現在實行的多通道審核制度提供依據,而且也為將來實行基金産品註冊制預留空間。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則表示,《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修改為推出發起式基金做法律上的準備,從而引入基金管理的內資約束機制,促進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基金公司及管理層與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持一致,更好體現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該人士還透露,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放鬆管制,深化基金産品審核市場化改革,改進審核機制、簡化審核程序,減少審核內容、增加審核透明度,條件成熟時,研究推動基金産品從核準制向註冊制轉變,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