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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正式納入基金投資範疇。除貨幣市場基金外,其餘基金産品均可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但單只基金持有單只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比重不得超過基金資産凈值的10%。基金專戶産品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投資策略、比例由合同當事人協商約定。
記者從業內獲悉,證監會日前向基金公司及託管行下發了《關於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對不同類別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內容予以明確,標誌著公募基金的投資範圍進一步擴大至私募債券領域。
由於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行主體、流動性和投資者保護安排方面與一般債券差別較大,《通知》針對不同類型基金、針對新老基金採取了差別政策,同時對參與程序、投資比例、風險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提出了具體要求。
其中,老基金擬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基金管理人須在合同中明確相應的投資策略、比例、估值方法、信息披露方式等,並履行相應程序。新基金擬投中小企業私募債的,須在合同、招募説明書、産品方案等募集申報材料中列明有關內容。
從不同類型産品看,除貨幣市場基金外,其餘類型的基金均可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但封閉式基金、定期開放基金投資的剩餘期限,不得超過封閉式基金的剩餘存續期或定期開放基金的剩餘封閉運作期。
《通知》顯示,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同樣需要堅持分散化原則,單只産品投資單只私募債比重不可超過資産凈值的10%。
但有兩類産品可不受這一比例規定限制:一類是專戶産品,由於投資人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較強,可同基金公司通過合同約定投資私募債的策略、比例;一類是“特殊品種”,資深業內人士表示,這實際上是為未來推出高收益債券公募基金留出敞口。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的,須在招募説明書顯著位置披露投資的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後兩個交易日內,還需在指定媒體披露所投私募債的名稱、數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馬婧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