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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今天發佈實施的《關於進一步加強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重大事項受到市場高度關注或質疑的,除應當按照上市規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外,還應當通過現場、網絡或其他方式召開説明會,介紹情況、解釋原因,並回答相關問題。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或其他責任人應當參加説明會。對出現上述情形且未及時召開説明會的,交易所可以在必要時要求其召開媒體説明會。
《通知》規定,上市公司應當保證諮詢電話、傳真和電子信箱等對外聯絡渠道暢通,確保諮詢電話在工作時間有專人接聽,並通過有效形式向投資者答覆和反饋相關信息。上市公司通過上述渠道向投資者答覆和反饋信息的情況應當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通知》同時明確,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公司官方網站,並在該網站設立投資者關係管理專欄,用於收集和答覆投資者的問題和建議,及時發佈和更新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