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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機構準入條件放鬆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9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金融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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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國證監會就修改《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對外公開發佈《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過十多年發展,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隊伍逐步壯大,截至2012年5月底,已有61家商業銀行、94家證券公司、3家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7家獨立銷售機構等獲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隨著基金銷售機構的發展,證監會基金銷售監管體系也逐步完善。

  該負責人説,在實踐中,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等在內的眾多機構,從滿足客戶理財需求和自身業務發展等角度出發,希望能積極參與基金銷售業務。但是,證監會對之前申請機構的情況進行分析後發現,有部分機構因在最近三年內受到行政處罰而被限制了申請資格,而其受處罰的原因對開展基金銷售業務並不構成實質性障礙。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居民參與基金理財的意識和意願逐步增強。為了滿足廣大居民參與基金理財的需求,並鼓勵具有專業理財産品銷售和客戶服務能力的機構進入基金銷售領域,證監會將進一步貫徹落實“放鬆管制、加強監管”的方針政策,放寬基金銷售機構準入條件。

  基於上述考慮,證監會擬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等因受到行政處罰而被限制申請資格的判斷標準進行調整,將其所受行政處罰區分為“重大處罰”和“一般處罰”,對限制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範圍限定於“重大處罰”。

  另外,證監會6月15日正式公佈《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基金公司建立基金從業人員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綁定機制,嚴格遵守投資基金的鎖定期,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申報和記錄所投資基金的信息,並提高投資基金信息的透明度,切實防範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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