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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和完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
辦法規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技術進步、結構調整、轉變發展方式、擴大就業,以及改善服務環境等方面。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宏觀政策、産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並向中西部地區傾斜,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加強對社會資金的引導。
專項資金採取無償資助、貸款貼息方式進行支持。專項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一般不超過200萬元。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按照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每個項目一般不超過200萬元。對改善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服務環境項目的支持額度最多不超過400萬元。
辦法要求,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研究提出本地區年度實施方案,其中用於小型微型企業和改善服務環境的資金規模不得少於申請額的80%。
擔保資金採取以下幾種支持方式:
——業務補助。鼓勵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擔保(再擔保)服務。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擔保業務,分別按照不超過年平均在保餘額的1%、2%、3%給予補助。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業再擔保業務,分別按照不超過年平均在保餘額的0.5%和1%給予補助。
——保費補助。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低費率擔保服務。在不提高其他費用標準的前提下,對擔保機構開展的擔保費率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給予補助,補助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並重點補助小型微型企業低費率擔保業務。
——資本金投入。鼓勵擔保機構擴大資本規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強業務能力。特殊情況下,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新增出資額的30%給予注資支持。
符合本辦法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可以同時申請以上不限于一項支持方式的資助,但單個擔保機構當年獲得擔保資金的資助額最多不超過2000萬元,單個再擔保機構當年獲得擔保資金的資助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