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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務工人員也可申請公租房 需同時滿足三條件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3日 10: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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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發佈《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6月12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公佈《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辦法》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運營監管、退出機制等作出明確規定。其中規定,外來人員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應當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並定期調整

  ■租金應略低於市場價

  為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同時為引導和規範房地産租賃市場,《辦法》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應當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並定期調整。當承租人收入低於當地制定的標準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3種情況需退回

  《辦法》明確3-5年為一個審核期,對違規騙租明確追責,具有較大威懾力。在公共租賃住房的退出機制方面,《辦法》明確了3種情形:一是承租人有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改變用途,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且拒不恢復原狀,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二是承租人累計拖欠6個月租金、未按規定申請續租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續租條件、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和承租或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應當在給予的搬遷期內騰退。

  ■違規拒不退回罰款

  對拒不退回的,《辦法》規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將給予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新聞內存

  申請公租房需同時滿足三條件

  《辦法》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2.申請人的收入、財産低於規定標準;

  3.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就申請條件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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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公租房租金補貼標準本月執行

  此次住建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出臺之前,北京等一線城市已經出臺了各地的管理辦法。北京市已于本月起開始執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對象及租金補貼標準”。

  此外,北京各區縣負責出臺的有關外地務工人員公租房申請標準也都將在本月底前出臺。(記者 樊大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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