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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6月12日電(記者朱立毅)住房城鄉建設部12日公佈《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根據這個辦法,本地及外來人員均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但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應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佈的這個辦法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運營監管、退出機制等作出明確規定。辦法明確,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這個辦法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申請人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申請人的收入、財産低於規定標準;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就申請條件進行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為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同時為引導和規範房地産租賃市場,辦法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應當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並定期調整。當承租人收入低於當地制訂的標準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在公共租賃住房的退出機制方面,這個辦法明確了3種情形:一是承租人有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改變用途,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且拒不恢復原狀,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是承租人累計拖欠6個月租金、未按規定申請續租的。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續租條件、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和承租或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