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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6月8日電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證監會今日就《期貨公司資産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指出,期貨公司資産管理業務的客戶應當具有較強資金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單一客戶的起始委託資産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證監會表示,為了從源頭上控制資管業務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本著“把適當的産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的理念,嚴格把握投資者參與門檻,《試點辦法》對投資者適當性做出了系列規定,主要包括:
一是客戶應當具有較強資金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委託的起始資産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二是客戶應當以真實身份參與期貨公司資産管理業務,委託資産的來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向公眾集資;
三是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及其配偶不得作為本公司資管業務的客戶。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以及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父母、子女成為本公司資管客戶的,應當自簽訂資産管理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在本公司網站上披露其關聯或親屬關係;
四是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適當性進行審慎評估。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指導中國期貨業協會和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研究制定統一的投資者適當性評估程序,期貨公司要按照程序要求評估投資者的風險認識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中新網證券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