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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政府下發《鄭州市進一步加強農作物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方案》,力爭做到防止農作物秸稈焚燒産生環境污染,促使農作物秸稈變廢為寶充分利用。
其中,禁燒農作物秸稈範圍為:全市轄區內包括小麥、玉米、水稻、薯類、油料、棉花和其他雜糧等農作物秸稈及根茬,雜草、樹葉、垃圾、雜物等全面禁止焚燒。
綜合利用農作物秸稈將獲獎補
《方案》指出,我市將實施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機械購置補貼,對農作物秸稈養畜過腹還田、青貯微貯秸稈實施補貼,對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項目貸款實施貼息等措施。
今後對我市新增進入國家、河南省補貼目錄的大型收穫機、秸稈還田機、秸稈粉碎機、大型青貯機等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機具,在國家補貼30%的政策基礎上,市財政再增加10%~15%的補貼額度作為購機疊加補貼。
完成任務,最高能獎100萬
根據《方案》,凡是本轄區年度內沒有發現農作物秸稈焚燒現象和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100%的縣(市)、區,市財政根據農業耕地面積大小,一次性對縣(市)獎勵80萬~100萬元、區獎勵30萬~50萬元。對在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新技術開發方面做出突出貢獻,並經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科技成果的,每項成果獎勵1萬~5萬元。
發現焚燒秸稈,每增一起翻番扣款
《方案》也明確規定了懲罰措施:對焚燒農作物秸稈現象,每增加一起翻番上劃財力。
發現一個縣(市、區)出現第一個焚燒火點時,按100萬元額度上劃財力,發現第二個焚燒火點時,按200萬元額度上劃財力。若發現沒有綜合利用的農作物秸稈,每畝按20萬元額度上劃財力。
同時,對農作物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不力,造成大面積焚燒農作物秸稈或多次重復發生焚燒現象的縣(市、區)和鄉鎮(辦)有關責任人,由市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黨政紀規定給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