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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以下簡稱《規則》)獲得證監會批准,正式發佈。新的《規則》提高了公司債的上市門檻,今後凈資産低於5億元的公司發行的債券,將不具備在深交所上市的資格。
記者將新《規則》與2009年11月2日深交所發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證上〔2009〕143號)做了對比發現,在第二章債券上市和交易條件中,上市條件補充了一條,債券發行前,發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産不低於5 億元人民幣;即發行人凈資産低於5億元的公司債券不具上市資格。此前只要求發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資産負債率或加權平均資産負債率(以集合形式發行債券的)不高於70%,《規則》又加入了5億元凈資産的門檻,上市條件更為“嚴苛”。
公司債主要是企業為籌措長期資金而向大眾舉借款項發行的債券,承諾于指定到期日向債權人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並於固定期間按期依據約定利率支付利息。不過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並不適用新《規則》。
眾所週知,我國的債券市場發展相較于股票市場而言一直是“跛足”,債券市場開放程度低、市場化進程慢,特別是公司債券,相對於國債與金融債,發展更是極其緩慢。
“並不是放鬆上市門檻就能促進公司債的發展,也不是提高門檻就能令這類市場的發展放緩,經常修訂更為嚴格的上市規則,可以有效地規範公司債,令這一市場更加有序。”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債券研究部分析師向記者表示。
不過,凈資産5億元以下的企業債雖不具備上市條件,但分析人士認為,近期開閘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又為企業打開了另一扇窗戶。
同時,《規則》取消了“發行人股票被特別處理或不能按時付息時,本所對該債券的簡稱加ST,以特別提示風險”。上述分析師表示,在提高上市門檻的同時,深交所給予了發行人更多的權利,更多地開始考慮發行人的“感受”。(閆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