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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擺脫當前的交易規模之困,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業務尚需在交易期限、稅收認定、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破題。
據悉,不少券商寄望約定購回式業務能夠成為盤活大小非股東的限售股資産的有效手段,進而解決大小非股東的融資困難。但根據相關監管規定,持股5%以上非流通股股東(大非股東)在6個月內不得反向買賣。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業務規定,投資者需在182天內完成“先向券商賣出股份,然後再從券商處購回相關股份”的一賣一買交易行為。也就是説,基於二者規則上的衝突,大非股東被攔在上述業務門檻之外。
因此多家券商呼籲,希望約定購回式業務試點轉常規後,交易期限能放寬至1年,以吸引更多具備融資需求的投資者參與其中。
另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機構賣出股權後需要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但實際情況是,如果按照賣出行為納稅,則忽視了約定購回式業務的“回購”特殊性質。
據了解,上海、深圳等地區稅務機構因了解此項業務的回購性質,在稅收方面酌情考慮實際情況給予了豁免。但在一些邊緣地區,則完全按照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客戶在回購時並未産生資本利得,納稅將打擊客戶參與業務的積極性。”一家正在申請該項業務試點的券商負責人表示。
可喜的是,最新消息顯示,監管部門已與相關稅務部門進行接洽,將對回購型業務的稅收政策予以進一步明確。
與此同時,前十大股東股份變更需信息披露,在一定程度上也打消了部分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參與約定購回式業務的念頭。約定購回式交易與其他質押式融資業務最大的不同在於,其標的券所有權發生了實質變更,而質押式融資所涉及的標的券仍在法律上歸屬於質押方。
按照客戶一賣一買的業務規則,前十大股東在披露股份變更信息後,可能從前十大股東名單中消失。“不少股東非常在意季報或年報上的股東變動。他們不肯輕易將股權進行約定回購。”上述券商負責人表示。(遊蕓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