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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參與城商行風險處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適當放寬至20%以上
□村鎮銀行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降至15%
□ 不得單獨針對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設限
繼多個部委相繼發佈“新36條實施細則”後,銀監會近日也對外公佈了《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
民營資本入股銀行業比例獲放寬。
儘管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從未有過政策上的限制,但由於門檻較高,還是讓不少民營企業望而卻步。此次出臺的《意見》的最大亮點,就是放寬了民營資本入股銀行業的比例限制。
《意見》明確,民營企業可通過發起設立、認購新股、受讓股權、並購重組等多種方式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商業銀行增資擴股,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城市商業銀行重組。民營企業參與城市商業銀行風險處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適當放寬至20%以上。此外,進一步加大引導和扶持力度,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農村金融機構重組改造。通過並購重組方式參與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商業銀行風險處置的,允許單個企業及其關聯方階段性持股比例超過20%。
值得一提的是,《意見》大力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村鎮銀行發起設立或增資擴股。將村鎮銀行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為15%。此外,村鎮銀行進入可持續發展階段後,主發起行還可以與其他股東按照有利於拓展特色金融服務、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有利於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則調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意見》還明確,支持農民、農村小企業作為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發起設立或者參與農村資金互助社增資擴股。支持民營企業投資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
《意見》規定,支持民間資本與其他資本按同等條件進入銀行業。各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鼓勵各類投資者平等競爭,根據銀行業行政許可規章確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市場準入行政許可。同時明確,在市場準入實際工作中,不得單獨針對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設置限制條件或其他附加條件。(⊙記者 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