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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監: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不得單獨設限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8日 08: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阿思達克財經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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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資委下發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指導意見,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通知》提出14條意見: 包括堅定鞏固發展公有制經濟及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及合理流動機制;積極引入民間投資參與國企改制重組,進一步推動國企轉換經營機制及轉變發展方式;國企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時,應廣泛發佈擬引入相關投資項目及信息,優先引入業績優秀、信譽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標追求民間投資主體,以及尊重企業意願及平等保護各類相關利益主體合法權益;民間投資主體參與國企改制重組可用貨幣出資,也可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方式出資或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及融資租賃等參與。 民間投資主體之間或者民間投資主體與國有企業之間可共設股權投資基金,參與國企改制重組,共同投資戰略性新興産業,開展境外投資;國企改制上市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時,應積極引入民間投資。此外,國有股東通過公開徵集或通過大宗交易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權時,抑或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時,除國家相關規定允許協議轉讓者外,均應由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選擇確認的産權市場公開競價轉讓,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同時,改制企業要依法承繼債權債務,保護金融及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 中國銀監會近日發佈《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指出,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與其他資本遵守同等條件,支持符合銀行業行政許可規章相關規定,社會聲譽、誠信和納稅記錄良好,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較強,財務及資産狀況良好,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的民企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市場準入實際工作中明確要求,不得單獨針對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設置限制條件或其他附加條件。 另外,還調整村鎮銀行主發起行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原來不低於20%降至15%,以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村鎮銀行。同時,明確提出符合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可依法改制為村鎮銀行。 新華社引述中銀監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於民間資本投資銀行業的範圍及對象沒有限制,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商業銀行、城商行、農村信用社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信託公司及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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