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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劉麗靚
為積極引導和鼓勵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國務院國資委昨日下發《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或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時,應當積極引入民間投資。民間投資主體可以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融資租賃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
意見提出,民間投資主體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方式出資。民間投資主體可以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融資租賃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民間投資主體之間或者民間投資主體與國有企業之間可以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共同投資戰略性新興産業,開展境外投資。
意見還特別提出,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或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時,應當積極引入民間投資。國有股東通過公開徵集方式或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權時,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時,除國家相關規定允許協議轉讓者外,均應當進入由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選擇確認的産權市場公開競價轉讓,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
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劉瑞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國資委出臺該意見一方面回應了在2010年制定的“新非公36條”沒落實的問題,具體細化了民間資本如何參與到原來傳統國企壟斷的領域。另一方面試圖將市場的競爭納入到一個有序的渠道。中國經濟發展離不開國企和民企,民企和國企共同締造了中國經濟的成功,但民企怎麼進入到投資領域有多種途徑,國有企業開放投資渠道,讓民資參股、入股是一種比較好的有序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