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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抑制新股炒作再出重拳。今日,深交所發佈《新股上市初期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指引(徵求意見稿)》(全文詳見A10版),對新股上市初期異常交易行為實施重點監控的相關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指引》,新股上市初期,是指新股上市之日起10個交易日。
《指引》明確,新股上市首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新股交易價格的,屬於新股異常交易行為:
(一)開盤集合競價允許撤銷申報期間,以顯著高於新股發行價的價格或以高於證券行情揭示的虛擬最新成交價5%的價格申報買入,且累計申報數量在新股實際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累計申報數量在5萬股以上,隨後撤銷申報的;
(二)開盤集合競價不可撤銷申報期間,以高於證券行情揭示的虛擬最新成交價5%的價格申報買入,且累計申報數量在新股實際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累計申報數量在5萬股以上;或申報買入價格高於證券行情揭示的虛擬最新成交價,且累計申報數量在新股實際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累計申報數量在10萬股以上的;
(三)連續競價期間,買入申報價格高於證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價2%,且單筆申報數量在新股實際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5萬股以上的;
(四)連續競價期間,以證券行情揭示的五檔買入價格中的最低買入價格以上價格申報買入,單筆申報買入數量在新股實際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萬股以上的;
(五)連續競價期間,以證券行情揭示的五檔買入價格中的最低買入價格以上價格,在同一價位或不同價位連續申報買入,累計申報買入數量在新股實際上市流通量的1%以上或累計申報數量在20萬股以上的;
(六)同一證券賬戶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個證券賬戶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同時或在相近時間集中申報買入,累計申報買入數量在新股實際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累計申報數量在10萬股以上的。
《指引》還明確了新股後續交易期間(新股上市次交易日起)異常交易行為的認定標準。其中就包括,同一證券賬戶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個證券賬戶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進行日內反向交易次數在3次以上或日內反向交易數量達到當日新股成交量5%。
《指引》規定,對於深交所會員單位,一旦有客戶出現上述違規行為,應當予以提醒,並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對存在嚴重異常交易行為、經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戶,可以拒絕接受其交易委託,並向深交所報告。對於一年內有多個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限制交易的,將受到“連坐”處分,如:有2個客戶證券賬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深交所限制交易的,將約見會員相關高管談話;有3個以上客戶證券賬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深交所限制交易的,將視情況向會員發送監管函;有5個以上客戶證券賬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深交所限制交易的,將視情況在會員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