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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證監會近日發佈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自2005年以來實行了7年的強制詢價制度畫上了句號。本次的修改一則在定價方面給予了發行人、主承銷商更多自主性,可選擇直接定價。二則明確了發行承銷過程中信息披露的規範性要求,加強了詢價、定價過程的監管。
筆者認為,與證監會近期一系列措施相配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修改不僅能夠從根本上診治新股發行體制存在的問題,抑制“三高發行”,也將促使基石投資者這一海外常見的發行制度在A股生根。
2005年1月1日試行的IPO發行詢價制,曾被視為一項用於解決中國IPO市場高初始收益率的重要制度安排。隨著新股發行三高現象的愈演愈烈,為了促進IPO發行市場的進一步市場化,提高一級市場發行定價效率,2009年與2010年證監會曾對詢價機制局部改革。不過遺憾的是,兩次的改革只取得“隔靴搔癢”的效果,對定價效率的提高並沒有起到實質性的作用,尤其是第二次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以來,“三高”現象不減反增。
究其原因,筆者認為問題的根源不在詢價機制,而是在實際操作中,由於詢價過程不透明等弊端引發了新股上市後表現不佳,影響投資者的信心。例如,大部分承銷商在選擇詢價對象時主觀偏向嚴重,傾向選擇相熟的詢價對象,這就為聯手操縱發行價格創造了條件。
根據修改細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通過向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這意味著,未來發行人與承銷商在新股的定價方面有了更多選擇。
發行規則的修改在給予了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更大自主權的同時,也賦予其更大的責任。當選擇自主定價時,發行人和承銷商需更加謹慎定價,因為一旦定價過高則可能面臨市場投資者“用腳投票”,造成發行失敗、上市首日暴跌等現象。這些苦果要定價方承擔。同時,自主定價也要求主承銷商有更強的實力,避免發行的冷場。
對於仍然選擇採用詢價方式發行的股票,規則的修訂也體現出避免發行價格完全依賴機構投資者的考慮。本次修改增加了個人投資者作為詢價對象,具體要求是個人投資者應當具備5年以上投資經驗、較強的研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由於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中小投資者比重仍然佔主導地位,在機構投資者極有可能存在過度投機行為下,發行價格確定的過程中引入中小投資者作為詢價對象,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發行“三高”現象。
除新股發行定價機制外,本次《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修改也體現出信息披露監管的加強和對違規違法行為的監管和處罰力度。筆者認為,這些措施將對打擊炒新、規範券商行為方面起到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