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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路今日發佈公告,稱于2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證監局下發的《關於對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有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由於一宗涉及標的為1500萬元的訴訟公告遲到了四個月,包括時任董事長在內的三名高管被發函警示。
公告稱,證監局發現公司在2011年12月15日便獲悉涉及標的為1500萬元的訴訟事項,但直至2012年4月19日才披露該涉訴事項。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30條、第33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59條的規定,現決定對公司時任董事長閻啟忠、時任財務總監王安生、時任董事會秘書韓志剛發函警示。
對此,ST大路B在公告中稱,將按照證監局的要求進行相應整改。
(桂小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