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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正式發佈,這標誌著中小企業私募債業務試點正式啟動。深交所同日發佈《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指南》,對《試點辦法》框架內容進行細化。
《試點指南》規定,私募債券可以採用非標準化的産品設計。私募債券可以由發行人單獨發行,或者由兩個及以上發行人集合發行;私募債券的計息方式可以選擇採用貼現式或者附息式固定利率、附息式浮動利率等方式;私募債券可以設置附認股權或者可轉股條款,但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非上市公眾公司管理的規定;私募債券可以設置附發行人贖回、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或者投資者回售選擇權。
試點期間,私募債券的轉股、回售、贖回業務暫不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提供服務,由承銷商通過場外方式自行處理,並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辦理變更登記。若私募債券在轉股、回售、贖回業務完成後,發行人可申請終止轉讓服務。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