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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發佈,對房屋價格評估機構選定、停産停業損失補償、住房保障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明確政府為徵收與補償主體,市、縣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此舉也意味着“行政強拆”在政策規定上將從此退出河南歷史舞臺。
《規定》指明,被徵收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協商選定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一致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公佈選定結果。如果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無法達成一致的,將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隨機方式確定。徵收人或者被徵收人如果對房地産價格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原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房地産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此外,《規定》還明確提出,徵收國有土地上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並自願選擇保障性住房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應當優先予以住房保障。(董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