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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誠信監管須與司法對接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1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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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半年前被解聘的證監會並購重組委員會委員,因存在內幕交易行為並涉嫌犯罪,近日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吳建敏案”再度引發了市場對於“誠信”問題的關注。

  而在資本市場首部誠信監管規章呼之欲出的背景下,對這一事件的討論無疑有著更為深刻的意義:要治愈長期困擾中國資本市場的“失信”頑疾,唯有實現誠信監管與司法的“無縫對接”。

  證監會日前發佈《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作為內地資本市場首部誠信監管規章,“吳建敏式”的失信問題也被列入其中。暫行辦法規定,對於存在違法失信記錄的保薦人、律師、會計師等人員,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可以不聘任其擔任證監會發審委、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委員會等委員職務。

  發審委被視為公司上市之前的“最後一道防線”。並購重組委員會也承擔著審核重大資産並購重組項目的重要職責。

  其實,投資者對發審委委員在任期間的失察早有議論。涉嫌造假上市的“勝景山河事件”中,保薦機構平安證券接獲證監會出具的警示函,其兩名簽字保薦的保薦代表人被撤銷資格,負責審核的發審委委員卻毫發未損。

  管理層構建誠信監管體系的努力,獲得了各方的肯定。然而,僅僅依靠管理機構的監管,顯然不足以塑造起誠信的市場環境和投資文化。

  北京市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季先表示,A股市場的失信、背信亂象已不是泛泛的道德自律和簡單的紀律懲戒所能解決。“作為資本市場的重要根基——誠信,在中國要得到發揚光大,除了與司法對接、加大司法對誠信的管束力度外,恐怕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吳建敏之前,因形形色色的證券違法行為被法辦的案例並不在少數。由此帶來的市場誠信環境的逐步改善,印證了一個判斷:監管與司法的“無縫對接”,是治愈失信頑疾的惟一良方。

  基於此,人們對首部誠信監管規章有著更多期待。李季先建議,監管部門可在暫行辦法中增加一些誠信情況與司法對接的條款,並設定具體的觸發機制。譬如,在建立上市公司相關公開承諾履行情況統一公示制度的基礎上,針對上市公司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發行上市、股改、分紅、資産重組相關公開承諾,嚴重損及廣大投資者和社會公眾信心的失信行為,還應規定投資者有權就該等事項提起違約背信之訴,並明確規定相關高級管理人的個人責任要一起追訴。

  對發審委、並購重組委委員的“一票否決”,同樣也應納入司法管束範疇。專家認為,應對發審委委員審核的企業進行跟蹤,發現所審企業事後爆出依據其“合理專業注意”應發現而未發現的重要問題的,譬如業績造假、虛假陳述、重大遺漏等,或被當事人舉報查實有變相受賄尋租行為的,除對其予以解聘外,還要對其失信瀆職行為進行司法追究,與保薦人、發行人一起對利益受損的投資者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新華社記者 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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