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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香港信報報道,個別新股為取悅投資者,招股書中顯示的銷售額大幅增長,分銷商網絡遍佈全國,實際上可能是人為推高銷售額。港交所(388)昨天向採用分銷業務模式的上市申請人發出指引信,提醒保薦人必須確保招股書清楚地披露。
港交所指出,“分銷”、“特許經銷”及“托賣”涵蓋多種不同的業務模式,在招股書使用這些詞語,不足以反映申請人的真實業務性質,鋻於賣家對其分銷商、特許經銷商或托賣商(統稱為分銷商),或有不同的安排及控製程度,所涉及的風險可以甚為不同,因此,申請人必須清楚解釋其業務模式,讓投資者理解如何産生收入。
港交所期望保薦人就所紀錄營業紀錄期內,向分銷商進行的銷售,是否公平合理履行足夠的盡職審查工作,並在招股書中披露對分銷商的控製程度、為何使用不同分銷模式、退回未售貨品的政策等。
與此同時,有些申請人營業紀錄期內,銷售額大幅上升,或顯示業務蓬勃增長,並可能涉及人為推高銷售額的風險,即沒有最終用戶實際需求增長的支持,那些貨品可能只囤積于分銷渠道,多出來的存貨,可能透過分銷鏈囤積于申請人並無數據及控制權的多個貨倉及零售店,以至難以厘定和管理冗余存貨的數量。
港交所認為,申請人與分銷商的分銷協議,如果設有最低採購條件,可能導致堆積存貨的風險,保薦人和會計師必須合理地相信,所選的收入確認方法,適合申請人的個案,作出評估時,必須檢查退回貨品政策和數額。
港交所亦關注,分銷商過多導致互相競爭,以及分銷商獨立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