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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1.4萬存款被人提走 建行無法提供監控錄像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7日 16: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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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郭先生在長春市一家建行提款時發現,5個月前儲蓄的14000元錢不翼而飛。據他介紹,這筆錢被人從自動提款機中取走。郭先生試圖通過銀行的監控錄像來查出真相,但銀行給出的説法是,事發時間距今已超出監控錄像保存期,無法調取或恢復錄像信息。警方對此答覆説,此事存在多種可能性,目前掌握的證據還不能正式立案調查。

  5月15日,郭先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2011年11月4日,他在建設銀行(601939)吉林省分行二道支行存下10000元錢,之前卡內還有4000多元錢。“我經常到外地做瓦匠活,就把這張銀行卡藏在家中的一本書裏面夾著,從未動過。這張卡已經使用六七年了,密碼也沒有向任何人洩露過。一個月前,我到銀行存款發現卡裏只剩下50多元錢,少了整整14000元錢。”

  隨後,郭先生調取了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打印單,上面顯示在2011年11月8日這天,14000元錢存款被人分四次從自動提款機內取走,此事就發生在他存錢的這家銀行。

  因此,郭先生要求銀行方面調取監控錄像來查出事情的真相。而銀行內的工作人員答覆説,由於事發時間久遠,監控系統不能保存超過3個月的錄像信息,監控系統超期就會自動刪除,銀行也無法恢復之前的錄像信息。

  建設銀行吉林省分行公共關係與企業文化部總經理代青發解釋説:“對於監控錄像的保存時間有多久,公安部門的要求是1個月,而我們內部的要求是3個月。郭先生稱,銀行卡既沒有丟失,密碼也沒有洩露過,客戶的銀行卡內卻少了14000元錢,這令我們也感到很不解。為此,公司的領導還專門研究過此事,我們認為,郭先生應該向公安機關反映此事,立案調查或進行起訴。”

  郭先生向警方報案後,長春市公安局二道區分局東盛路派出所民警許斌表示:“我們現在正在調查此事,在銀行不能提供監控錄像的情況下,我們要尋找相關證據,一旦發現證據,馬上就會立案調查此事。目前存在兩種可能情況,受害人的銀行卡是否被人動過,以及他是否無意間向人洩露過密碼。此事還需要受害人多提供相關線索。”

  但郭先生堅稱,他的銀行卡密碼從未洩露過,銀行卡也未丟失,而且還能正常使用。

  對於郭先生的遭遇,銀行不能提供監控錄像信息所給客戶帶來的財産損失是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及銀行對於客戶的存款是否具有保管義務。

  律師:銀行對客戶財産損失有一定責任

  對於雙方的責任如何認定和劃分,記者諮詢吉林大學律師事務所陳赫男律師時,她説:“如果銀行不能提供三個月內的監控錄像,對於客戶的財産損失應負有一定的責任。相反,在監控錄像程序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銀行不負有任何責任。另外,自動提取款機識別的是銀行卡和密碼,並不識別人。受害者丟失的錢款是從自動提取款機取走的,並未與銀行工作人員存在相應關係,因此,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銀行因為泄漏客戶信息或自動提款機程序失誤,導致客戶蒙受財産損失,銀行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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