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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創新應與監管制度創新同步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6日 09: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投資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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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産品,哪怕是最基本的資産證券化(MBS)的産品,也都很複雜,更不要説結構化和多層結構化産品。華爾街也曾強調“客戶第一,誠信第一”,但在利益驅動下,雷曼當年的“迷你”債券,打著“債券”旗號,實際上卻是個複雜的結構性産品,最後讓幾萬香港人蒙受了巨大損失,有的甚至傾家蕩産。

  要避免合成謬誤,特別在備案制的情況下,如何把關産品創新的規模,防止大上快上,切實防止造成太多的被分散的風險釋放最後形成市場的系統風險,對監管提出了巨大的挑戰。

  華爾街危機凸顯了對複雜的金融産品監管不到位的問題。雖然新的監管規則對衍生産品提出了發行人必須持有5%的信用風險並不能直接間接轉移這5%的自留的信用風險的規定,但這未必能真正防止衍生品複雜性對投資者和市場造成傷害。金融“産品”創新,必須與監管制度的創新同步。

  來源:《金融投資報》

  國內統一刊號 CN51-0043 郵發代碼 61-102 徵訂:028-8696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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