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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東也能乾大事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4日 05: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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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買賣股票,小股東還有哪些權利?這是個既簡單又難以回答的問題。對於習慣博取資本利得的中小投資者來説,有些權利早已疏遠。據證券時報記者了解,上市公司小股東應有之權利大概包括知情權、表決權(提案權)和監督權三類。

  我國目前調整股東與上市公司、股東與股東、股東與高管之間關係的法律法規主要是包括《公司法》及在其基礎上細化的行政法規等。我國現行《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股東的權利著了很多筆墨,其中第四條就開宗明義地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産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但對中小投資者而言,除了往日行使較多的參加股東大會的權利外,恐怕少有明確知道作為股東的各項主要權利。

  《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這實際上是在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因為只有了解上市公司的情況,投資者才能作出合理的投資判斷或對上市公司的發展提出自己的建議。中小投資者對於上市公司提出建議,基本的場所在股東大會。根據規定,中小投資者不僅對股東大會的提案有表決權,同時也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公司法》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在極端情況下,股東甚至可以自行召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

  在股東大會平臺上,充分行使表決權和提案權的同時,小股東還有通過法律監督上市公司運作、保護自身利益的權利。

  例如,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法院撤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法律的規定,小股東可以通過很多途徑向上市公司表達建議和訴求。但在現實中,絕大多數小股東甚至連股東大會都很少參加,這種現象既不利於上市公司規範治理,又不利於投資者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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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會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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