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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了《農業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並開始向社會徵求意見。農業保險從此有了明確的界定,給予農業保險財稅支持也將有法律依據。
徵求意見稿規定,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和協同推進的原則,明確了國家對農業保險給予財稅政策支持,還明確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在農業保險工作中的職責分工;明確了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原則;根據農業保險的潛在風險、業務操作及經營結果等方面的特殊性,規定了農業保險的經營規則。
隨著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不斷推進,農業保險逐步發展成為“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的保險活動,既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又發揮了政府和商業保險公司兩方面的優勢。目前的農業保險不具有國家兜底和強制性的特點,因此,將其定位為有國家補貼的商業保險。
農業保險經營運作涉及多個部門,需要各相關部門協同推進。目前,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在部門分工配合、協同推進方面積累了許多有益經驗,在條例中明確中央及地方相關部門職責,有利於農業保險各項制度的有效運行。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建立由發改委、民政、財政、稅務、水利、農業、林業、氣象和保險監管等部門參加的農業保險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和協調全國農業保險工作。各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農業保險的相關工作。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農業保險事業的發展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推進農業保險事業發展的工作機制。
農業保險的實踐證明,僅依靠保險公司現有的機構體系,難以為地域分散、數量眾多的投保人提供有效的承保、定損和理賠服務。目前,保險公司的許多農業保險業務都需要在農村基層機構的協助下完成。因此,徵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委託農經、農技、農機等鄉鎮級以及鄉鎮級以下基層涉農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