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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銀行業機構應著力改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8日 10: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農村金融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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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已成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共識,但實際操作中,不少銀行業機構並未充分認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重要性,對小微企業貸款積極性不高,主觀上推進小微企業信貸服務的動力不足,認識存在偏差。多數銀行沒有完全從“追大傍大”的習慣思維中解放出來,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大輕小、抓大放小、扶大擠小現象。

  銀行業機構,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對小微企業大都設立了比較高的信貸門檻,對小微企業貸款的“審慎”程度也較高。因此,各銀行業機構應取消對小微企業不合理的政策壁壘,給予小微企業與大中型企業平等的身份待遇。

  銀行業機構信貸人員對小微企業貸款“審慎過度”的原因主要是小微企業貸款風險大,承擔的責任大,在商業銀行嚴格問責制度下,制約了信貸人員對小微企業貸款的積極性。因此,商業銀行要不斷建立健全小微企業信貸管理制度,從制度上消除小微企業貸款的道德風險,全力解決信貸人員的責任制約因素。

  小微企業融資難的一個重要因素是企業自身發育“不良”。如小微企業內部治理結構不健全、不符合國家産業發展政策、自身實力偏弱、缺乏有效抵押物或抵押物價值不足等等。因此,地方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小微企業的管理,支持和培養一批符合國家産業政策,有發展前景的小微企業,並將有關小微企業信息及時向銀行通報,幫助銀行篩選優質企業進行扶持,從而全力解決企業自身制約因素。

  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各地政府都出臺了各種優惠政策,但到基層很難具體落實。而對政策中規定的“減輕企業行政性收費、規範仲介機構等經營性服務收費”因涉及有關部門利益,也難以很好執行。因此,要積極與地方政府和各有關職能部門加強協調溝通,逐項落實有關政策,全力解決政策制約因素。

  融資性擔保機構存在註冊資本不足,擔保實力不強,數量偏少,缺乏資金補償和風險分散機制,抗風險能力弱,在與銀行的合作中,大多數銀行都將信貸風險轉嫁給擔保機構,銀擔合作力度也不大。因此,必須建立健全商業銀行與擔保機構的合作機制,全面劃分擔保機構與銀行的風險分擔比例,鼓勵商業銀行與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深度合作,全力解決擔保制約因素。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銀行河南省新野縣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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