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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4日發佈《關於修改〈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的決定(徵求意見稿)》,擬允許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上報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請,為將來實行基金産品註冊制度預留空間;考慮在國內引入發起式基金,對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且設置鎖定期的基金,降低其合同生效備案門檻至5000萬份。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證監會擬刪除《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下稱《運作辦法》)第六條第(8)項的規定“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應滿足:前只獲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經生效”。他説,證監會允許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上報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請,一方面為現在實行的多通道審核制度提供依據,另一方面為將來實行基金産品註冊制度預留空間。目前,證監會已經實施了多通道審核制度,允許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上報QDII基金、創新基金以及3隻普通境內基金。
該負責人表示,證監會擬修改《運作辦法》第十二條,增加:“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且持有期限超過三年;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五千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五千萬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時,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的表述,為下一步推出發起式基金預留空間。目前,基金合同生效備案門檻為2億份。
他表示,自2010年實施多通道審核制度以來,基金産品募集逐漸體現出數量多、節奏快、創新多等特點,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如盲目追求新基金募集數量和規模,對持有人利益保護重視不夠等。為解決這些問題,證監會考慮引入發起式基金,鼓勵引入內在約束機制的基金髮展,促進基金公司股東、基金公司以及管理層與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持一致,更好體現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