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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銀行南京銀行徵信查詢存漏洞 央行開出罰單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4日 10: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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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南京的郭先生分別將民生銀行南京分行和南京銀行訴至法院,原因是這兩家銀行在未經其授權的情況下,以貸款審批、信用卡審批的名義向人行南京分行查詢其信用記錄。根據2005年出臺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在特定條件下可以查詢個人信用報告,但必須獲得被查詢人的書面授權。業內人士指出,郭先生的案例表明,在該辦法的執行過程中,確實存在著漏洞,我國個人徵信系統的建設和信息的保護有待完善和改進。

  人行南京分行已對兩家銀行開出罰單

  2011年5月16日,郭先生到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查詢徵信報告時,發現民生銀行、南京銀行在其不知情、未授權的情況下查詢了他的信用信息。2011年12月底,郭先生分別將民生銀行南京分行和南京銀行告上南京玄武區法院和白下區法院。日前,南京玄武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民生銀行南京分行侵權行為成立,被告書面向原告賠禮道歉。但白下區法院尚未開庭。

  據玄武區法院判決書顯示,在未取得郭先生授權下,民生銀行南京分行分別於2010年9月15日、2011年3月11日,以貸款審批、信用卡審批的名義向人行南京分行查詢郭的信用記錄。民生銀行所查信息包括身份證號碼、住址、職業、所有銀行貸款及辦卡信息、是否欠款的信息、電話號碼等。據媒體援引郭先生的話稱,其只在民生銀行南京分行辦過信用卡,但在查詢信息之前已經登出,之後既未申領新卡也未申請貸款。而郭先生從未在南京銀行辦過任何業務,但該行于2010年12月6日私自查詢了其徵信報告,查詢目的稱是貸款審批。

  民生銀行南京分行對其行為給予的解釋是“二次開發客戶”,但該解釋並不能令人信服。據悉,民生銀行南京分行不服一審判決,已經提起上訴。

  不過,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已依據《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對兩家銀行做出各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應獲取“書面授權”

  信用記錄這一個人隱私內容,究竟在什麼情況下才能被人查詢?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網站的公開信息,“個人信用報告是徵信機構出具的記錄您過去信用信息的文件,是個人的‘經濟身份證’,它可以幫助您的交易夥伴了解您的信用狀況,方便您達成經濟金融交易。”

  目前,人民銀行&&建設的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已經初步建成。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建設最早是從1999年7月人民銀行批准上海資信有限公司試點開始的。2004年底實現15家全國性商業銀行和8家城市商業銀行在全國7個城市的成功聯網試運行。2005年8月底完成與全國所有商業銀行和部分有條件的農村信用社的聯網運行。經過一年的試運行,2006年1月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正式運行。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底,個人徵信系統收錄自然人數約8億人,全年累計查詢次數為2.4億次。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網站個人徵信業務常見問題解答中針對“他人可以隨便查詢我的信用報告嗎?”這一問題明確回答“不可以”,並指出“個人信用報告中的很多信息都是您個人的敏感信息,是不能讓別人隨便查、隨便看的。各國在這方面都制定了嚴格的制度,限制信用報告的使用,保護公民的隱私。因此,任何機構或個人如果想查看您的信用報告,必須首先獲得您的書面授權。”

  而在回答“商業銀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時也明確指出,“按照《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商業銀行在辦理審核個人貸款申請;審核個人貸記卡、準貸記卡申請;審核個人作為擔保人申請;對已發放的個人信貸進行貸後風險管理;受理法人、其他組織的貸款申請;其作為擔保人,需要查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資人信用狀況等業務時,可以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其中除進行貸後風險管理時無須取得被查詢人的書面同意外,因辦理其他業務需要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的,都必須取得被查詢人的書面授權(書面授權可以通過在貸款、貸記卡、準貸記卡以及擔保申請書中增加相應條款取得)。”

  改善不應只在制度建設上也應在技術手段上

  但現實情況是,有媒體報道,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已實現全國聯網,只要與銀行發生過借貸關係,國內任何商業銀行信貸網點都可以查詢到個人信用報告。

  業內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央行的規定很明確,只有得到被查詢人的書面授權才能查詢其信用記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因為銀行和央行信息數據平臺之間有接口,這意味著銀行“有便利”在未經授權下也存在越權查詢的可能性。“郭先生的這個案例表明,執行過程中確實存在著漏洞。”該業內人士説。

  有專家指出,這個系統的風險存在於三個方面:一是設計這個系統時,沒有建立個人信息識別的查詢系統,難以鑒別是否是當事人授權查詢;二是對商業銀行有關的查詢窗口或者説鑰匙,沒有妥善監管;三是查詢之後,對當事人沒有一個反饋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杜金富日前在2012年徵信工作會議上指出,會擇機出臺《個人徵信信息保護暫行規定》。杜金富表示,要做好徵信數據質量和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加強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其措施就是制定對數據質量的激勵措施,加強對數據質量和信息保護的檢查管理。

  長期從事信用體系建設研究的國家發改委經濟研究所研究員陳新年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説,從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2006年建立至今,時間並不長,這類糾紛的發生在所難免,表明我國個人徵信系統的建設和信息的保護有待完善和改進,而這種改善,不應只在制度建設上,也應在技術手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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