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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指出,著名商標因以上這些原因被撤銷的,不得重新申請認定著名商標。
若發生“因質量問題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則將被工商部門撤銷著名商標,且今後不得重新申請認定著名商標——《上海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5月1日起施行。
針對“傍名牌”現象,“辦法”第二十二條指出,“以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請企業名稱登記,屬同行業的,工商部門不予核準;屬不同行業,但足以引起公眾誤認,並可能對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工商部門不予核準”。
“辦法”第二十七條還明確指出發生以下行為的,將由市工商部門撤銷該著名商標,包括:“提交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著名商標認定的;因著名商標商品質量問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發生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等嚴重違法行為的”等。
“辦法”指出,著名商標因以上這些原因被撤銷的,不得重新申請認定著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