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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時間,市場傳聞國家稅務總局(以下簡稱“稅總”)將對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另行開徵“浮盈稅”。一些機構為避免重復徵稅,建議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適用40%的較高稅率,但只能徵一道稅。消息傳開,市場又誤傳個人投資者在承受40%浮盈稅的同時,仍需承擔作為合夥企業合夥人固有的所得稅(稅率為5%至35%),以及5%營業稅。三項相加,總稅負接近80%。針對此,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孫午珊日前明確指出,稅總近年來所研究起草的《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是與2008年財政部和稅總聯合發佈《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以下簡稱“2008年159號文”)相配套的實施性辦法,不存在另行開徵“浮盈稅”問題。
孫午珊是在中國投資協會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與副會長以上單位的代表進行座談交流時做出如上表述的。
按照2008年159號文,合夥制基金雖然適用“先分後稅”原則,但是“應納稅所得”即稅基的計算應當按照2000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執行。而按照2000年出臺的91號文,自然人合夥人在合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無論是分配,還是留成,自然人合夥人都應當比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
對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在合夥企業環節劃分稅基,再在合夥人環節繳稅”原則,有效地避免了公司制基金所面臨的“雙重徵稅”問題。不過,在合夥制PE所得稅稅負已經顯著低於公司制PE的情況下,很多地方為借助PE招商引資,仍是不顧違背國家政策,針對合夥制基金出臺了不少越權減免稅優惠政策。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可能是對159號文的重申和細化,也意在厘清地方混亂的PE稅收優惠。
而針對代表提出的“可否在結構性減稅背景下減輕股權投資企業稅負”問題,孫午珊則回應稱,與國外相比,我國主要是流轉稅稅負較重,所得稅稅負則相對較輕。結合我國當前實際,結構性減稅應主要是調整和減輕流轉稅稅負。
多位與會PE界人士表示,稅總研究制訂全國統一的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實施辦法,有利於解決目前各地方稅收政策不統一和基金管理公司無所適從的問題。
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處長劉健鈞在座談總結時也表示,制訂與2008年159號文相配套的實施辦法,對於實施好已經出臺的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具有積極意義。鋻於創業投資企業對於支持創新創業和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建議國家財稅部門在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發佈後,能夠結合創業投資企業的特點,加快研究完善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