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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長沙4月30日電(記者 蘇曉洲)為了防止被污染的水産品上餐桌危及消費者健康,長沙市規定從5月1日開始,上市對蝦、鱖魚、鱸魚、多寶魚、烏鱧等水産品必須具備産地質量證明、輸入地檢驗檢疫證明和市場流通分銷許可等證明。
長期以來,有觀念認為源自水中魚蝦蟹等“水族”食品,一定比禽畜要衛生、安全些。很多地方對水産品的市場監管也比較粗放。但記者從一些水産專家處了解到,水産領域同樣存在藥殘、農殘、重金屬污染等問題。特別是一些不法分子使用甲醛、孔雀石綠等違禁品等在養殖或運輸過程中防治魚病,帶來的食物鏈傳導性污染可能嚴重損害食用者身體健康,嚴重的甚至危及生命。
從5月1日開始,常年水産消費量約23萬噸的長沙市推行《長沙市水産品憑證入市工作制度(試行)》。首批要求對上市銷售的對蝦、鱖魚、鱸魚、多寶魚、烏鱧等水産品試行嚴格索證管理。長沙市規定,這類水産品如來自長沙確定的産銷對接基地,必須具備長沙市水産品産銷對接基地證明和當地漁業主管部門開具的當批次水産品檢疫證明。如來自産銷對接基地以外,則需出具産地漁業主管部門提供的當批次水産品産地證明和當批次合法水産品質量檢測證明。對“身份”證明不全的産品,長沙市水産檢驗檢疫部門將組織強制檢測,發現不合格産品不僅要銷毀,還將對相關産品原産地其他水産品實行限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