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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8條退市條件 上交所就退市制度公開徵求意見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16: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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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上海4月29日電(記者沈而默、潘清)2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

  根據該方案,上交所上市公司新增了8條退市條件:分別是關於凈資産和營業收入的退市條件、關於非標準審計意見的退市條件、關於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成交價格的退市條件。

  按照現行《股票上市規則》,目前上交所上市公司主要退市條件包括:(1)最近年度連續虧損;(2)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3)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4)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5)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6)宣告破産;(7)公司解散。

  《方案》在上述條件的基礎上,結合監管經驗,借鑒境外市場的退市規定,調整和增加了部分退市條件,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退市標準體系。

  此外,根據現行《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據自身業績情況以及發展需要,主動提出退市申請並終止上市。

  為做好退市銜接安排,《方案》從兩個方面建立相應的退市風險釋放機制。一是完善現行的特別處理風險警示制度,在上交所上市公司中建立風險警示板,將重大風險公司與其他主板公司進行板塊區分,根據風險警示的需要增加交易限制措施,實行與主板不同的交易安排。二是設立退市整理板,為已被決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個交易日的股票轉讓安排,公司股票應在30個交易日結束後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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