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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常務會議批准的《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引起了廣泛的討論。
溫州金融改革試驗是對去年“溫貸危機”和吳英案的直接回應。這兩起事件表明,對現行金融體制改革已時不我待。改革試驗把規範發展民間融資作為中心任務,也證明了這一點。
《總體方案》提出了改革試驗的12項主要任務,從現有方案看,取得突破和進展的可能有四項,即:
第一項“規範發展民間融資。制定規範民間融資的管理辦法,建立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間融資監測體系”。這一條最重要,也最具象徵意義,是此次改革的重點和難點。因為兩個36條早已宣示,只是未曾落實。這一條如果能夠真正做到,此次改革試驗就成功了一大半。
第二項“加快發展新型金融組織。鼓勵和支持民間資金參與地方金融機構改革,依法發起設立或參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組織。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改制為村鎮銀行”。這一條如能完全辦到,將有利於構建多元化的金融體系。問題在於,過去的經驗令人難以對此樂觀。村鎮銀行2007年初在6個省進行試點,隨後監管機構大力推動,並制定了發展農村新型金融機構的三年計劃,提出2009-2011年設立1027個村鎮銀行的總體目標。然而到2011年末,全國組建的村鎮銀行僅726家,只完成計劃的70.7%。
第四項“研究開展個人境外投資試點,探索建立規範便捷的直接投資渠道”。這一條最實在,最具突破性,也是放鬆資本項目管制的重要一步。因為只有放開個人境外投資,才有可能真正實現藏匯於民,減少外匯儲備持續增長的壓力。
第七項“培育發展地方資本市場,依法合規開展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及技術、文化等産權交易”。這一條在於促進産業投資和風險投資以及場外交易的發展。
應該説,這次溫州改革試驗還可以更完善。一是能否提出發起設立民營銀行的試點。要知道,村鎮銀行、小貸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早已有之,雖然它們也是民營性質,但其存在和發展及其作用和意義不可能與民營銀行同日而語。既然民營企業可以存在和發展,為什麼民營銀行不能堂堂正正地放行?
二是能否不回避利率市場化。其實,利率市場化是金融改革回避不了的大事,因為在利率管制之下,銀行的基準利率與市場的真實利率必然嚴重脫節,這就為尋租和扭曲創造了巨大的空間。在這種情況下,僅僅放開準入,實現民間借貸從“地下暗流”到“地上活水”的身份轉變,並不能改善民間金融的運作機制,也無法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要知道“陽光化”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民間資本之所以希望打破國有金融的壟斷而進入銀行金融業,與其説是要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和通過競爭形成有效的金融市場機制,不如説是由於銀行金融業高額利潤的激勵和吸引。如果不通過利率市場化促進銀行金融業市場競爭的發展,也許會造成新的扭曲,削弱此輪改革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