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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退市制度配套措施有待跟進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3日 09: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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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海洲

  備受市場關注的創業板退市新規終於塵埃落定。在4月20日深交所發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中,創業板退市方案已經融入其中,且將於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正式出臺並實施,這對於創業板的健康發展來説是有積極意義的。尤其是創業板退市制度“追述財務造假”問題,較之於去年11月28日發佈的《關於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來説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同時,在不支持“借殼”重組問題上,進一步推出了一些具體措施,加大了借殼保殼的難度。因此,創業板退市制度是到目前為止,A股市場最完善的退市制度,對於主板市場退市制度的完善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創業板退市制度的出臺並實施是有利於中國股市健康發展的。不過,創業板退市制度的實施不應該成孤立事件。與很多的股市制度一樣,創業板退市制度的實施同樣離不開市場環境,更離不開相關配套措施來保駕護航。只有如此,創業板退市制度才能真正有利於中國股市的健康發展,才不至於損害到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尤其是後者,是很容易在創業板公司退市的過程中受到傷害的。在經歷了創業板公司新股上市時的高價發行之後,在大小非相繼套現之後,廣大中小投資者極有可能充當創業板公司退市的買單人。如此一來,創業板退市制度就有可能步主板退市制度的後塵,淪為對廣大投資者利益的一種損害。所以,在創業板退市制度正式出臺並付諸實施之後,相關配套措施的跟進迫在眉睫。

  最應該跟進的,是要明確企業退市的責任。即由誰來為企業退市買單。一家企業退市不可能是無緣無故的,肯定是由各種問題造成的。比如,有的企業本身就不具備上市條件,其上市本身就是造假的結果,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市場應追究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高管以及保薦機構等有關責任人的造假責任。又如,有的企業退市,是因為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結果,為此,大股東就應該對上市公司的退市承擔責任。還有的公司退市,是由於企業盲目擴張與經營不善造成的,那麼上市公司及高管等有關責任人就應該對上市公司的退市負責。只有如此,廣大中小投資者才不至於充當企業退市的“冤大頭”。

  在明確企業退市責任的基礎上,接下來應該做的事情就是問責,要出臺嚴厲的懲處措施。比如,對於造假上市的公司,不僅要追究上市公司及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讓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賠償投資者損失,罰沒主要責任人全部家産,判刑30年、50年把牢底坐穿;而且作為保薦機構與主要責任人,也要撤銷營業牌照,沒收當年的保薦收入並罰款5倍以上,保薦代表與機構主要負責人同樣判處20年以上徒刑。如此一來,造假者無利可圖還要受到重罰,自然就無人再敢造假了。

  除此之外,為了切實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司法制度,尤其是要引進集體訴訟制度,以保護每一個受害投資者利益。我國目前的訴訟制度主要還是個人訴訟與共同訴訟,這種訴訟制度對於保護中國股市廣大投資者的群體利益,存在很大弊端,使最大多數投資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護。因此,有必要引進集體訴訟制度,使法院對上市公司及有關責任人違法違規行為的判決能惠及到每一個利益受到損害的投資者。對於創業板退市制度而言,能有集體訴訟制度護航,將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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