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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最大亮點莫過於直面財務造假問題。在暫停上市情形的規定中,新增了“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一年年末凈資産為負”的情形;在終止上市情形的規定中,也新增了“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年末凈資産為負”的情形。
筆者之所以將“追述財務造假”問題列為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最大亮點,原因在於財務造假問題在國內股市具有普遍性。以企業上市為例,包裝上市幾乎涉及最近幾年上市的每一家公司,尤其是創業板公司。而包裝上市的實質就是造假,就是欺詐。這裡不僅涉及資本市場最基本的誠信問題,而且涉及企業上市標準問題。如果上市都要造假,不僅該企業沒有誠信可言,而且整個市場的誠信問題也面臨挑戰。在企業不符合上市條件的情況下,通過造假謀取上市,這本身就是對企業上市標準的踐踏。因此,創業板退市制度能正視財務造假問題是值得肯定的,這實際上是對中國股市誠信體系的維護。更何況,這個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現行《證券法》的不足,根據現行的《證券法》規定,企業成功騙取發行上市資格後是不會被退市的。
但創業板退市制度這個最大的亮點也存在重大不足,那就是對於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行為並沒有實行直接退市處理,而只是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如果是導致最近一年年末凈資産為負,才會被暫停上市;導致最近兩年年末凈資産為負,才會被終止上市。這種退市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對企業財務造假行為的一種縱容。畢竟誠信是資本市場的根本,財務造假動搖的是資本市場的根本,讓造假者直接退市是沒有條件可講的。尤其是對於造假上市者來説,由於新股高價發行,上市公司的凈資産通常都是很高的,在這種情況下,即便追溯調整,其凈資産也不可能為負數。如此一來,即便企業是造假上市,也會因其凈資産不是負數而逃避掉退市懲罰。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綠大地,該公司2007年12月份發股上市,發行價每股16.49元,發行後每股凈資産高達7.39元。雖然後來綠大地造假東窗事發,但其2009年的每股凈資産仍然達3.67元。因此,根據目前的創業板退市制度,綠大地仍然不會被退市。因此,要真正懲治造假者,就必須讓其直接退市,在這個問題上不應有半點退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