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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敖曉波)證監會昨天公佈了《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意見》稱,基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投資和研究部門負責人、基金經理持有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得少於1年。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2007年6月發佈了《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宜的通知》,此次新的徵求意見主要進行以下修改:首先,為建立基金從業人員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綁定機制,鼓勵基金管理公司針對高級管理人員、投資和研究部門負責人、基金經理等購買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額事宜作出相應的制度安排。
其次,增加防範利益衝突、利益輸送的原則要求。延長特定從業人員持有基金份額的期限。細化投資基金信息的記錄,進一步提高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信息的透明度,完善責任追究機制。
同時,允許基金從業人員通過在證交所開立的只能投資基金、債券等非股票類産品的基金賬戶投資封閉式基金。基金從業人員購買基金,鼓勵通過定期定額或者其他方式進行長期投資。基金從業人員持有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高級管理人員、投資和研究部門負責人、基金經理持有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得少於1年,投資貨幣基金以及其他現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