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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創業板退市制度,完善創業板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正式發佈
今日,深交所正式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以下簡稱“《創業板上市規則》”),並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去年11月28日,《關於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深交所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完善,《方案》於今年2月24日正式發佈。本次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主要是將《方案》內容落實到《創業板上市規則》的具體條款。
其中包括:豐富了創業板退市標準體系。在暫停上市情形的規定中,將原“連續兩年凈資産為負”改為“最近一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年末經審計凈資産為負”,新增“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一年年末凈資産為負”的情形;在終止上市情形的規定中,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累計受到本所三次公開譴責”、“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和“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年末凈資産為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