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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應成為業務創新的主體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0日 0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期貨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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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我國期貨市場改革發展,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系列報道之十二

  在我國已上市27個期貨品種的基礎上,未來隨著原油、國債、白銀、焦煤和玻璃等多個新品種的推出,期貨市場的品種體系將進一步完善。業內人士表示,在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過程中,“期貨交易所産品供給不足”的矛盾正逐步緩解,而“期貨公司服務供給不足”的矛盾日益凸顯,期貨公司應被賦予更多自主創新的權利。

  期貨公司業務創新亟待加快

  北京中期期貨總經理許丹良告訴期貨日報記者,國際成熟市場上,期貨公司的業務範圍相當廣泛,包括經紀、資産管理、自營、基金髮行和融資等諸多項目,而我國期貨公司目前僅有經紀和諮詢兩項傳統業務,經營模式單一且定價權較弱。

  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在“加快我國期貨市場改革發展,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專題學習報告會上指出,我國期貨市場是後發市場和新興市場,很多方面需要向成熟市場學習借鑒。在北京工商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胡俞越看來,要彌補我國期貨市場與成熟市場的差距,拓展期貨公司業務範圍是其中的一項重要工作。

  “國際市場的經驗表明,期貨公司的業務創新不是事前規劃出來的,而是事後歸納出來的。”胡俞越建議,在現有的法規框架內,賦予期貨公司更多自主創新、自我發展的權利,監管部門則應為業務創新創造環境,使期貨公司擁有區別於其他金融機構的核心競爭力。

  完善法規 為創新預留空間

  郭樹清在專題學習報告會上要求,繼續做好期貨法立法調研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修訂工作,系統梳理和重構市場規則體系。有業內人士表示,隨著我國期貨市場的規範發展,現行期貨市場法規已略顯保守,如成熟市場上的期貨公司自營業務在我國仍被明令禁止。

  南開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陳瑞華建議,近年來我國期貨市場發展迅速,期貨立法和條例修訂應高瞻遠矚,順應世界和我國期貨市場的發展趨勢,為期貨市場品種創新和業務創新預留空間。

  借鑒證券公司業務創新經驗

  目前,我國的證券公司已可開展經紀、自營、投資銀行和資産管理四大主營業務,且創新步伐仍在繼續。去年年底發佈的《證券公司業務(産品)創新工作指引(試行)》,不僅明確了證券公司的創新條件,提出對證券公司和個人給予創新獎勵,還完善了證券公司創新的容錯機制,提出“合理區分證券公司創新失誤與違規行為”。對於創新中出現的失誤和風險,如該創新事項已經監管部門同意,證券公司不存在故意違法違規行為且及時報告、迅速糾正的,監管部門將不予追究。

  期貨行業人士認為,監管部門也應適時對期貨公司推出類似指引,鼓勵期貨公司積極探索、合理創新,從而拓展業務空間、改善盈利模式。(曲德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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