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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記者華笑叢報道 今日,上證所發佈了2012年修訂版《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根據3月15日證監會修訂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指引》範圍從原來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30%以上的股東,進一步細化到在上市滿一年的公司中擁有30%-50%股份的股東,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2%股份的行為,或者持股50%以上的股東,進行不影響公司上市地位的增持。
新《指引》要求,股東在首次增持行為發生之日,應通知上市公司及時進行信息披露。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以及重大決策過程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股東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股東在前次增持計劃期滿或實施完畢後可提出新的增持計劃。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間的股東,新增持計劃距離前次增持計劃中首次增持過戶完成日不少於12個月。股東增持後需減持的,應自最後一筆增持完成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進行,否則所得收益歸上市公司。
根據《指引》,持股比例低於30%的股東增持達到30%時,繼續增持須採取要約方式進行。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間的股東,12個月內增持股數超過2%的,應進行要約收購;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股東增持比例達到2%時,在上市公司公告前不得再增持。上市公司發佈公告後,相關股東繼續增持比例達到5%的,應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