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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4月18日電(記者金旼旼)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華盛頓時間17日裁定,中國輸美鋼制車輪並未實質性損害或威脅美國相關産業,不會對其徵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中國企業“罕見”贏得美方貿易調查。
但罕見不等於偶然,驚奇之餘我們需更多探究導致“罕見”發生的因素,從而在應對涉我貿易糾紛時爭取更多勝算。本次裁決報告細節預期5月下旬才會公佈,因此尚難分析國際貿易委員會6:0投票否決的具體原因。但結合過往經驗,此類訴訟案或有以下幾點啟示。
首先,多數情況下,美國貿易救濟措施的受益者是少數,受害者是多數。因此,對不熟悉美國遊戲規則的中國企業來説,事半功倍的做法是聯合美國利益受損集團,借助其行業和工會組織的遊説渠道和遊説能力,對美國政府和國會施加影響。
這方面的事例不勝枚舉。比如輪胎特保案,受益的只是少數美國輪胎工人,受損的是美國多數汽車企業和消費者;對中國太陽能板的貿易保護措施,得利的只是美國少數上遊企業,而代表下游廠商的美國太陽能協會則站到了中國企業一邊。同樣,本次鋼制車輪如果被徵收懲罰性關稅,獲益的只有5家美國生産商,受害的則是大量美國零售商、汽車企業和消費者。
其次,戰略上爭取政治、輿論同情的同時,具體案件應對需依靠法律武器。在美國,商務部負責調查貿易救濟的“程度”,即確定傾銷或補貼的幅度;國際貿易委員會負責調查“性質”,即是否存在損害美國産業的事實。要實施貿易保護措施,兩者缺一不可。
與美國商務部易受政治因素影響不同,國際貿易委員會以獨立司法機構自居,看重法律證據和推理。企業要在國際貿易委員會勝訴,能否拿出完備的法律應對方案至關重要。因此,中國企業應清醒地認識到這一點,在熟悉美國和國際貿易遊戲規則上扎紮實實“練功”,運用法律合理應訴。
第三,權衡成本收益來決定是否應訴。曠日持久的跨洋訴訟會耗費巨大精力和財力,因此企業在應訴時,需要綜合考慮成本和收益,避免“贏了官司輸了買賣”。對有能力的企業,甚至在進入國外市場之初就應儲備好法律資源,為可能的訴訟積極作好準備;“單兵作戰”能力不強的企業則應抱團取暖,依賴企業聯盟或行業協會力量集體應對;實力不濟的企業則宜優先考慮改變産品或尋找替代市場。
今年以來,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有關裁決中,中國企業一勝五敗;去年則全部敗訴。如何在敦促各方恪守反對貿易保護主義承諾的同時,使中國企業勝訴案例積少成多,從“罕見”變得“常見”,需要更多經驗的積累以及更多切實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