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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4月18日電(記者韓潔、吳雨)記者18日從財政部獲悉,從今年7月1日起,財政部將對金融企業用以彌補風險和損失的準備金實施“動態”計提,並將金融企業從凈利潤中提取的一般準備比例由此前的1%提高至1.5%。
財政部表示,已于日前印發《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印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將同時廢止。
準備金,業內又稱撥備,是指金融企業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金融資産計提的準備金,包括資産減值準備和一般準備。
記者從財政部了解到,與舊管理辦法相比,新管理辦法最大調整之處是要求金融企業運用動態撥備原理計提準備金。
通知指出,動態撥備的核心是金融企業根據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在經濟上行週期、風險資産違約率相對較低時多計提撥備,增厚緩衝風險的財務能力;在經濟下行週期、風險資産違約率相對較高時少計提撥備,並動用已經積累的撥備吸收資産損失。
財政部表示,這種撥備方法有利於增強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也有利於金融企業保持信貸投放的長期均衡性,提高支持經濟平穩運行的能力,發揮準備金的逆週期調節作用。
此外,新管理辦法規定了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方法,要求金融企業計提資産減值準備和一般準備。財政部還調整了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標準,一般準備原則上不低於風險資産期末餘額的1.5%,而2005年版通知規定的比例為1%。
為平穩過渡,通知規定,金融企業一般準備金餘額佔風險資産期末餘額的比例,難以一次達到1.5%的,可以在5年內到位。
財政部在通知中明確了計提準備金的金融企業範圍,包括所有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村鎮銀行和城鄉信用社等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其中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和村鎮銀行係新納入管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