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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指導意見》)既有存量發行與提高網下配售比例的“老生常談”,也不乏強化信息披露與允許個人投資者參與詢價的亮點。整體而言,相對於2009年開始的兩輪IPO市場化改革,《指導意見》的進步是明顯的,儘管其中仍然存在不足。
《指導意見》還處於徵求意見階段,相關舉措已開始實施。如宜通世紀、任子行在3月30日發佈的詢價公告中就已“警示風險”——若詢價結果過高導致“超募”,其需重新履行核準程序。又如4月12日,奧康國際、翠微股份、龍泉股份三家公司的主承銷商推出了個人投資者參與模擬詢價的活動。
儘管滬深交易所規定了模擬詢價參與者應符合的條件,各主承銷商也分別根據資産規模選擇不同數量的投資者參與,但此次詢價畢竟是模擬,是否能夠對這三家公司今後的正式詢價産生影響,時間才會給予我們答案。
繼私募、創投和民企等成為第七類詢價機構之後,個人投資者將可能成為第八類詢價“機構”。而從以往七類詢價機構參與詢價的結果看,即使是引入了更多的詢價機構,新股發行價格不合理的狀況並沒有得到絲毫的改觀。而且,第七類詢價機構參與詢價初期,一些新股的最高價就是由其“詢”出來的,第七類詢價機構普遍高報價的現象,也使其成為新股發行中的“新貴族”。
個人投資者參與新股詢價存在多方面的短板。其一,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5-10名投資經驗比較豐富的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既然沒有硬性約束,主承銷商實際上也可以不推薦個人投資者參與詢價,其中的彈性較大。其二,相對於前七類詢價機構,個人投資者無論是在信息的獲取、分析能力還是定價能力上,客觀上都存在著不小的差距。那麼,其參與詢價時,是否會亂報高價令人懷疑。事實上,新股常常遭遇爆炒,個人投資者才是其中的“主力”。其三,正如市場所擔憂的那樣,由於是主承銷商“自主推薦”的,這些參與詢價的個人投資者是否會與主承銷商穿一條“褲子”呢?
其實,對於新股詢價,市場上早就出現了要求有代表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詢價對象參與的呼聲。個人投資者能否代表中小投資者,本身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特別是,由於參與詢價後還可能面臨著參與配售的問題,如果是小散,顯然不具備這樣的實力。以剛剛掛牌的創業板新股吉艾科技為例。其發行價格31元,每一申購單位為80萬股,如果中簽,則需投入資金2480萬元。顯然,一般的中小投資者沒有這個實力,只有那些超大戶才能享受網下配售的待遇。
從此前的六類詢價機構,到個人投資者的第八類“機構”,監管部門明顯在不斷擴大參與詢價的隊伍。但是,新股能否以合理的價格發行,與詢價隊伍的擴容並沒有邏輯上的關係。實際上,即使是增加到第十類詢價機構參與詢價,如果不能真正將詢價機構的報價行為與其本身的利益密切地挂鉤,新股發行價格也無法實現合理。而中看不中用的模擬詢價,到底又有多大的意義呢?
筆者以為,新股詢價中採用“美國式招標法”更切合A股的現實。亦即按照詢價機構的實際報價配售,報高價者高價配售,報低價者低價配售,其加權均值作為網上發行價格。當然,“美國式招標法”的實施,需要對現行《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條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