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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王治國 陳瓊珂)因經商緣故,上海市民周女士把名聲看作“羽毛”,特別愛惜。可這幾件事情讓她格外“胸悶”:信用卡遭他人冒用,銀行找自己追繳欠款,並起訴到法院。更不能讓她接受的是,因為這事,自己還在銀行的徵信系統中挂了不良紀錄的“號”。周女士於是以名譽侵權為由將銀行告上法庭,卻未獲得支持。
2009年9月23日,周女士接到銀行來電:她的信用卡透支1.18萬元一直未還款。經過查證,她確信自己的個人信息是被人冒用辦卡並透支了。
在向公安機關報案後,周女士通知了銀行;當年12月,銀行再次催款時,她又一次告知了情況。可是,麻煩並未結束:2010年7月和11月,周女士被兩次告上法庭;一次在申辦其它銀行信用卡時遭拒。經過查詢才發現,她已登上人民銀行徵信系統的“黑名單”。
經調查,涉案信用卡是2009年5月31日申請的。可是,周女士根本沒去過櫃面,銀行也從未跟她核實過信息。周女士還發現,資料上的簽名並非自己書寫,內容不是她本人填的,記載的聯絡方式也不是她的家裏電話。後經司法鑒定,涉案信用卡開卡申請表上簽名的確不是周女士的筆跡。周女士認為,銀行行為嚴重侵犯了她的姓名權和名譽權,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4萬餘元,並書面賠禮道歉。
銀行辯稱,涉案信用卡是否係他人冒辦,公安部門正在立案調查,目前尚無結論。銀行不應為可能存在的第三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且周女士對個人信息的洩露也存在過錯。至於徵信系統上不良紀錄,銀行是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報送的,這一信息並非捏造,不存在任何虛構事實或侮辱周女士的情節,且範圍僅限於人民銀行的個人數據庫,對外完全保密,不會對周女士的名譽産生影響。2010年12月,銀行在撤回對周女士起訴的同時,已向銀行徵信系統中心申請消除不良還款紀錄。
法院認為,根據已查明事實,銀行在涉案信用卡的開通審核上確有過錯。但周女士的名譽是否受到損害,應該依據她的社會評價是否因為銀行的行為而降低加以判斷。本案中,周女士提供的個人信用報告上記載查詢原因係“本人查詢”,而銀行提供的個人信用報告上記載查詢原因係“貸後管理”,可見查詢者包括信用卡的持卡人和發卡行,至於社會公眾能否查詢,則無從體現。周女士稱,自己因信用卡糾紛被告上法庭,對自身名譽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對此法院認為,訴訟係法治社會中解決糾紛的常用、合理手段,周女士名譽不因被起訴而有所損害。因此,對周女士侵犯名譽權的主張,不予採納。
那麼,銀行是否侵犯了周女士的姓名權呢?法院認為,銀行在審核過程中的過錯與實際開卡人的行為共同導致涉案信用卡未經周女士知情同意就使用了其姓名,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銀行已消除了周女士的不良信用紀錄,並撤回了催收欠款的訴訟,並未造成嚴重後果。